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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西南石油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     审核:文磊编辑:李丽君    发布时间:2022-05-19     浏览:[]

校内各单位: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师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和科研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和液态废弃物。这些废弃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也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以上两类统称危险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我校各类实验室及相关单位,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收集、存放、利用、转移和处置的活动。我校范围内凡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学院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为第二责任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对危险废物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各实验室应明确一名专管人员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存放、统计、移交工作。

第五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设立校内危险废物临时存放点,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转移和处置报批手续。

第六条各实验室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做到科学收集、分类存放,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置,不允许随意排放、丢弃和乱堆乱放。

1.实验中危险废液要求装入PE桶内,并在桶外挂贴上填写完整的废液标识牌。废液装入时要注意只能注入相容的液体,严禁将可能会发生反应的化学品装入同一桶内。

2.对于固体废物,须装入适宜容器内并密封好,承装容器上须粘贴所装废物成分的标签,集中放置在结实的纸箱或塑料箱内。

3.对于不常使用和过期的试剂、药品,要及时清理,更新更换那些破损、模糊的标签。

4.所有危险废物的外包装没有清晰可辨的标签标识,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不予接收处置。

第七条为减少环境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利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八条校内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及相关单位,在其储存、堆放场地,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国标(GB15562[1].2-1995)要求设立相关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同时,将张贴位置和标识牌种类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条危险废物的收集与处置工作程序

1.每年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一次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工作。

2.各单位(以院为单位)须在接到集中处置通知20天内对危险废物进行统计,并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递交将要处理的危险废物清单。

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对所列危险废物进行鉴别分类,对可利用的药品、材料等,组织校内无偿调剂使用,对于分类后不能利用,必须处置的危险废物,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合法转移和安全处置。

4、各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将危险废物按要求进行整理、贴标签、包装,并运到指定危险废物临时存放点集中。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凡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者,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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